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报销业务。
第二章 报销票据要求
第三条 对外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合法票据是指:
(一)套印有税务部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二)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等。
(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其他合法票据。
第四条 原始票据内容必须完备。包括日期、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票据要素必须填写齐全,同时加盖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完全一致。
第五条 原始票据任何一栏内容均不能任意涂改、挖补等。内容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还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第六条 原始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为无效票据。
第七条 经费报销要求认真填写各类报销封面,做到专事专填,同类一填,不得将几次差旅费合并一起报销,也不得将当次出差的无关费用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八条 当年取得的原始单据(以原始单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不得跨年。
第九条 报销的原始凭证应以层叠的形式粘贴在单据报销单背面。粘贴多张票据时采用鱼鳞式票据粘贴格式,横向进行,从左至右,逐张右移。
第十条 原始票据遗失的报销规定:
(一)出差票据遗失处理办法:遗失交通票据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说明遗失原因,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丢失票面价值,(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上会议通知),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行人员证明(没有同行人员的,由知情人证明) ,并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替原始报销凭据。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正常报销金额的75%给予报销。
(二)其他业务票据遗失处理办法:报销人须到原出票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正常报销金额的75%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经办人应对取得的发票进行查询,鉴别发票的真伪,查询后可在发票背面签注“发票已核”字样及亲笔签名。财务审核对发票真伪有疑问,且经办人未履行发票真伪查验手续的,将不予报销。凡收到税务部门查处的假发票,处罚结果由使用假发票经办人承担。
第三章 财务报销审批及要求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按院领导事权划分实行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支出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根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事前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事前报告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教学管理金额5000元以上的,事前报告经负责教学管理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业务发生如需提前借款,具体按以下流程: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据”,注明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借款方式。借款方式包括现金和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方式须在备注栏列明转账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及银行帐号。
借款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经财务审计处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经财务审计处、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主要负责人审批。
员工借款原则上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还款或冲账手续,逾期三个月不归还借款,纳入部门团队绩效考核。
借款实行“前清后借”,原则上前账未清,后账不借。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审批流程:报销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根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情况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销金额5000元以上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具体流程:
一、报销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经办人填制报销单→部门复核→部门负责人初审→财务审计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报销金额5000元以上:经办人填制报销单→部门复核→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审计处审核→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涉及教学管理报销金额5000元以上的,经负责教学管理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日常专兼职教师课酬、技能等级认定课酬、经批准后出差产生的差旅费报销由负责教学管理院领导审批。
为提高工作效率,体现权责对等,权责作相应调整,报销审批人需对审批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谁审批,谁负责。
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照《学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费须有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无经费来源或超计划、超预算的报销业务,不予办理签批。
第十七条 院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本人的经费报销审批权限:院级领导干部副职由正职审批,院级正职领导干部由党政领导互相审批。
第十八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报销,按照相应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具体参照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财务报销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办公费报销。办公费指办公用的通讯网络费(如办公用电话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的个人电话费用)、文印费、邮费、报刊书籍费及办公用品费等。
购买办公用品报销时,除发票上明确列明事项外,笼统以办公用品、文具、材料等开具的批量购物发票,还需提供销售方出具的购买物品明细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有验收入库手续,入库部门要做好后期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报销需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简要说明出差事由,标明出差天数。出差票据的填列原则上应做到出差地和到达地首尾相接。
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探亲费、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核报。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出国(境)费指符合中央或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各类出国培训、交流团队人员所发生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报销出国(境)费,须提供因公出国(境)批文及相关费用结算单据。
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维修费的报销。反映单位因维修使用的设备、房屋建筑物而发生的费用或领用的材料。
零星修缮工程报销,须提供维修合同、维修明细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工程结算单、工程验收证明、发票以及审批手续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租赁费报销。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报销租赁费时,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费报销。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核报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用材料费报销。反映单位不满足固定资产购置标准、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实习实训耗材、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专用材料费报销须提供售出单位的商品明细单(发票内容填开明细的除外),并办理入库及领用手续,入库单位要做好后期领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运输费(车辆使用费)的报销。反映使用车辆发生的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油费、租车费及事故费等支出。
车辆维修费报销时需附发票、维修清单等;油费采用定期充值方式,相关部门做好车辆使用登记及油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绿化保洁费的报销。绿化保洁费指因维护单位环境绿化及保持环境整洁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绿化保洁业务如外包办理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保安服务费的报销。保安服务费指为保证单位人财物安全而支付的保安服务费用。
保安服务业务如外包办理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费的报销。保险费指单位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财产保险费用。如房屋建筑物、实习实训设备、电子设备等所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信息化费的报销。信息化费指单位购入的软件费用及后期使用、维护服务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措施费的报销。安全措施费指单位安全监控及信息化系统建设投入;应急演练(含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委托专门检测机构对单位所安装的防雷检测、特种设备设施(如电梯、锅炉等)检验检测费用;其他与安全直接相关的投入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宣传广告费的报销。宣传广告费指购买宣传用品以及在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宣传栏等媒介上发布的各类宣传及广告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
报销宣传广告费时,须提供宣传广告合同,并简要说明宣传广告具体事由。
第三十三条 学生费用的报销。学生费用指按规定用于学生活动的各项支出及学生奖助学金发放等。
学生开展各类活动购买的活动用品,报销参照办公用品的相关规定;学生发放的各类补助费,一律通过银行打卡形式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销。固定资产包括非图书类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以资产管理文件为准)和图书类固定资产。
非图书类固定资产报销需根据发票原件、合同、招标文件等,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及入库手续后,到财务审计处办理报销手续;图书类固定资产报销时,须提供图书发票及图书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与清单的金额和单位应保持一致。图书资料须办理图书资料入库手续。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类大型专项经费支出,须承办部门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各项开支原则上应以非现金方式结算,原则上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应采用对公转账。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个人先行垫付的,在报销时需提供个人付款截图。
第三十七条 经办人对经济事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放的评审费、课时费及专家费等收入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发放至个人账户的费用如临时人员工资、外聘教师课时费等需填制发放明细表,注明人员姓名、金额标准及银行卡号,由领取人本人签字确认;本人无法签字的,可由他人代签,原则上一人代签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代签人保证卡号的正确性。同时,审批人不得兼作制表人或报销人。各类费用发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支付至个人账户。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处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1:00为财务报销时间。若当月的最后一个报销日在该月的25日以后,为便于财务审计处集中时间月末结账,该报销日停止财务报销。借款、还款及其他业务不受以上的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